|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安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工商宝处[2008]13号
当事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辉泰商店;经营者姓名:郭树金;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恒丰工业城E6栋105;经营范围:小百货。(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食品)
经查明:2007年10月底,当事人听信某业务员上门介绍的促销活动,在未事先查验有关证照、未索取进货票据的情况下,以每箱人民币42元的价格从该业务员处购进“金威”瓶装啤酒(规格:640ml,生产日期:2007年8月15日)28箱共计336支,并以每箱人民币48元在该商店销售,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344元。至2007年11月9日,已售出6箱,获销售收入人民币288元。经权利人“深圳金威啤酒有限公司”鉴定,该批啤酒全部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及厂名的商品。
“金威啤酒”是金威啤酒有限公司在国家商标总局注册并核定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3762027号,其商标专用权受国爱法律保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亦已承认。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照片、鉴定报告及实物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侵犯“金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瓶装啤酒262支;
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00元缴交国库(帐户:深圳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08001030101008)。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于三个月内直接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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