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杏林白马药业野苏颗粒欺骗患者被强制停售!
关于对野苏颗粒严重违规广告药品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8〕238号)
荆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确保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在你市辖区内发布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野苏颗粒(江西杏林白马药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药品(见附件),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暂停上述药品在荆门市行政辖区内的销售;
二、由荆门市药品检验所负责上述药品的抽验;
三、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文字药品广告)或相同时段(声音、电视药品广告)按照省局《关于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有关要求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7]404号)及《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补充规定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8]134号)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2次;
四、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电视、广播广告提供光盘)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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