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绿色食品的质量和标志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绿色食品质量,正确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维护绿色食品信誉,促进全省绿色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从事绿色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办),根据有关法规和职责,对全省绿色食品的质量和标志使用情况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绿色食品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食品的质量和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森工总局绿色食品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系统内的绿色食品的质量和标志使用情况的管理工作,接受省绿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的监测机构,应配合各级绿办执行好质量检测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绿办应组织对本辖区内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基地、产品和企业(以下简称获标基地、获标产品和获标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和日常抽查。
第六条所有获标基地、获标产品和获标企业必须接受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工作采用实地检查与发函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实地检查可由省绿办执行,也可由省绿办组织各级绿办有关人员执行。
对水果、蔬菜种植企业,畜、禽、水产养殖企业等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较高的企业,以及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必须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数量必须达到所辖区域获标数量的50%以上。
第八条发函检查由省绿办组织各级绿办执行。
发函检查主要针对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相对较小的野生产品、初级农产品及单一成分加工产品的生产企业。
发函检查的企业在一个标志许可使用期内,必须有一次或一次以上实地检查。
第九条年度检查应检查获标基地、获标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及获标企业原料基地的产地环境是否发生变化,附近有无新增污染源等。
第十条种植企业或加工产品原料种植基地须检查下列内容:
(一)农作物种植区域、面积及具体农户管理档案;
(二)种植过程中病虫草害情况,使用的肥料和农药的品种、用量、安全间隔期,有机肥用量、来源、无害化处理措施及采用的生物防治或其它农业措施的原始记录或其它实据;
(三)企业与基地农户签订的收购合同及收购票据、收购数量;
(四)企业或农户购入生产资料票据,企业销给农户的生产资料记录;
(五)企业监督、管理基地的办法及监督检查、培训等记录;
(六)贮运过程中防病、虫、鼠、潮等措施。
第十一条畜、禽、水产品等养殖企业须检查下列内容:
(一)自有饲料、饲草等原料基地须检查本办法第十条内容,外购饲料、饲草原料须检查购货合同、发票、数量等,核实原料是否是规定的获标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足够生产所用量;
(二)饲料中添加剂种类、用量、来源,或配合饲料购买发票、用量,核实是否是规定的推荐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类产品;
(三)养殖合同、饲养规模、实际产销量及档案记录;
(四)养殖中疫病发生及防治情况,用药品种、数量、来源及相应购入发票;日常驱虫、饲舍鱼池消毒方法、次数、使用药品名称、用量等档案记录;
(五)企业监督、管理、培训等计划及实施情况;
(六)贮运、保鲜、保存措施和方法。
第十二条食品加工企业须检查下列内容
(一)自有农、畜、禽、水产品基地须检查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内容,外购原料须检查购货合同、发票及实际用量;
(二)原料购入、贮存、加工过程,以及包装、仓贮、运输等环节卫生条件;原料及产品防病、虫、鼠害或防潮、防水等方法;
(三)厂区环境、生产车间布局是否合理;
(四)加工过程中使用添加剂种类、用量、来源;
(五)有无影响绿色食品质量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六)生产过程监督管理、成品检验等具体措施、培训办法及记录等;
(七)三废治理情况。
第十三条生产资料企业须检查下列内容:
(一)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资料登记许可证复印件;
(二)省级以上质量监测部门出具的年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四)田间肥效试验报告;
(五)毒性试验报告;
(六)效果验证试验报告;
(七)产品配方资料;
(八)产品原料标志证书和购货合同及原料购入使用情况;
(九)生产过程监督管理、成品检验的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商业企业须检查下列内容:
(一)各类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专柜规模,专用库房;
(二)店内的清洁、卫生设施;
(三)获标产品品种及数量占食品上柜销售品种及数量的比例;
(四)所经营的产品的进货渠道,相应产品的标志证书复印件和购销票据;
(五)所经营的获标产品的真伪,获标产品的使用期限;
(六)营销人员的产品标志鉴别能力,从业人员培训比例。
第十五条同时生产获标产品与非获标产品的企业,须检查规定许可使用的原料及生产、加工、包装、贮运、销售等环节如何保证有效区分。
第十六条检查企业一年内受到国家、地方及行业抽检的结果及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年检结束后,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及检查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有效。
第十八条日常抽检根据各地、各企业的质量情况灵活安排。
一般情况下,年度内抽检数量至少应占当地获标产品数量的30%。抽检的重点是鲜活农产品、上年度发函检查的企业和产品。
第十九条日常抽检取样可派员赴企业随机取样,也可在市场上随机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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