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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语”未上瓶 9成销售商面临处罚
糖酒快讯   2007-10-04 10:14
 

记者昨从扬州市商贸局商品流通处获悉,根据《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实施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酒类的外包装上,必须要像香烟盒上印有“吸烟有害健康”一样,标贴“过度饮酒,有害健康”、“酒后请勿驾车”等劝酒警示语,否则,将面临一定金额的经济处罚。
  
然而,记者昨在走访扬州市区多家超市后发现,不少销售酒类商品的专区,并未在酒类商品外包装上标贴劝酒警示语。扬州市商贸局商品流通相关负责人,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规定,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白酒在内的酒精浓度大于0.5度的酒精饮料,须在酒瓶包装上贴有“警示语”或者“劝说语”,如“过度饮酒,有害健康”,“酒后请勿驾驶”,“不适合18岁以下人士饮用”等。

据介绍,《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是我国首次以国标的形式,对企业提出劝说语标示方面的要求。市商贸局商品流通相关负责人透露,对于未按《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标准销售酒类商品的经营商,主管部门将依据规定,给予警告或是处罚。据悉,目前我市超过九成以上的酒类商品销售商,因未按规定贴上酒类警示语,将面临一定的经济处罚。

(乔国军)
责任编辑:邱凌 编辑:邱凌 来源:扬州时报
本信息仅供参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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