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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瓶标签“通则”难尽人意
糖酒快讯   2007-10-07 09:30
 
“哎,这酒瓶上怎么多了一行字啊?”今天上午,在山东济南文化路某大型超市饮料专柜旁,一位正在买酒的先生,忽然有些惊讶地叫了起来。旁边的促销员连忙上前介绍说:“这是国家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酒水外包装上都得有这样的标识。”(见10月6日《大众日报》)
  
据悉,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从今年10月1日起,玻璃瓶装啤酒要标示“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部分酒类外包装要采用“过度喝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酒后请勿驾车”等劝说语。可以肯定地说,在酒类外包装上标识劝说语,对某些习惯粗枝大叶的“马大哈”们无疑起到了警示作用。
  
在此之前,因饮酒不当,各种悲剧时常在我们身边发生,啤酒瓶爆炸伤人事件,过度喝酒给身体造成巨大伤害,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孕妇饮酒影响腹中胎儿,尽管各种灾难性后果让我们吃尽了苦头,可就是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一句善意的提醒,对厂家来说不过是举手之劳的小事,但意义非同小可,不仅彰显人性关怀,而且于细微处见精神,厂家的良苦用心定能感化那些“瘾君子”们,变放纵为节制,从而大大降低因酒酿成的灾祸。
  
令人忧虑的是,《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应该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执行效果却大打折扣,不尽如人意,多数厂家并没有拿“通则”当回事,劝说之类的标识依然一片空白。“通则”为何行不通?原因是多方面的,许多酒类商品早在“通则”实施之前就出厂了,生产商怕麻烦不愿“召回”重新包装,销售商装聋作哑,只要无人过问便继续推销,而最主要的恐怕还是生产商、销售商法制意识淡漠所致。
  
我们认为,饮料酒标签既然上升到了法律法规层面,就该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如果工商等执法部门严格按章办事,想必那些标识不全的酒类商品不敢上架销售。随着金秋十月的到来,一批法律法规相继实施生效,我们不能只顾拉车而不看路,谁来终结有令不行、有法不依现象?我们期待着。 (李忠卿)
责任编辑:张炜彬 编辑:张炜彬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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