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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企业反弹称“禁酒令违法”惹争议
糖酒快讯   2008-01-02 09:50    
 

“据《河南商报》报道,2007年1月,信阳市政府出台文件“禁止公务人员在工作日中午饮酒”,半年节省酒水费高达4300万元,虽然只是治标之举,仍赢得一片赞誉。近日,一种“禁酒令违法”的说法得到了河南不少酒类企业的认同,他们准备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反映,要求修改或撤销这一规定。“毕竟酒类企业也是当地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是当地税收大户,对当地的就业、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禁酒令违法”观点与腐败的生产力

这些酒类企业指摘“禁酒令违法”的理由是:公务员中午喝酒,是私法的领域,只要不影响到工作,公共权力就不能干涉,而且《公务员法》并没明确规定公务员中午不能喝酒。殊不知,“公务员”的称谓已经明晰界定了其工作的性质,公务员在工作日中午喝酒,完全有影响公共服务的可能,这就不是什么“私法的领域”了,而是《公务员法》中所明确禁止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

司机酒后驾车并不必然出事,但“出事的可能”就足以成为干涉的理由;同理,公务员中午饮酒并不绝对影响工作,但只要有“影响的可能”,公共权力就有权干涉。所以说,“禁酒令违法”是对法律的有意曲解。真正违法的不是“禁酒令”,而是通过“禁酒令”所凸显出来的那份“吃喝成绩单”:半年酒水费高达4300万元。

信阳颁布禁酒令后,当地酒厂的销量下降了1/3。显然,这些酒厂很大程度上正是官员腐败行为的既得利益者。站在这种语境下,所谓“毕竟酒类企业也是当地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实则是在宣称“腐败也是一种生产力”——为了“拉动消费和促进就业”,应该允许官员适度腐败。

称“禁酒令违法”是对法治的曲解

公民同时具备公职人员身份,公权力不得干涉私生活就会存在大量的例外,比如财产收入状况,本属私人事务,普通公民没有公开申报的义务,但公职人员必须申报;再比如“包二奶”,普通人为之属个人道德问题,但官员为之就要课以其党纪政纪处分等。

法治社会公权力之所以要介入公职人员的私生活,完全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一旦普通公民成为公职人员,由于其掌握有公权力,能够左右到更多人的权利和利益,所以法治一般都对公职人员进行“有罪推定”,即公职人员都是有可能滥用公权力的,除非穷尽一切制度可能对其进行约束。具体到“禁酒令”上,虽然可能存在不少公职人员中午饮酒后不会影响工作的情形,但只要有一名公职人员因中午饮酒耽误工作、滥用权力甚至造成恶劣影响,受损的都是公职人员这一群体的形象。

法治对于公职人员要求的底线是,宁可让不少工作喝酒两不误的公职人员少了中午一顿的“口福”,也不能让一个喝酒耽误工作的公职人员损害了公权的整体形象。因为公众对于公职人员的评价,从来都是一个整体评价,良莠不齐其实就是“全部都是莠”,所以法治不仅允许而且鼓励对所有可能影响公职人员职务形象的行为,进行有别于普通人的严格限制,由此给公职人员带来的“不便”甚至“利益损失”自然不能被视为“违法”。

“禁酒令违法”鼓噪是假装受伤的炒作

酒类企业叫苦,不过是老虎装病猫,作秀而已。这些企业夸大了禁酒令的作用,实际上,信阳市的禁酒令,仅仅是禁止公务员中午喝酒。有新闻报道说,禁酒令下达之后,一些酒厂销量下降1/3,这样的数据恐怕也来自酒厂自身的公布,其真实性很值得怀疑,这不过是一些酒类企业“假装受伤”而已。他们“假装受伤”的炒作目的何在?无外乎是想要更好的地方保护政策,想通过哭穷来达到减免税费等目的,总之,在这些酒类企业眼中,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中国城市下达禁酒令的,这些年也并非信阳一例,为何就信阳成了特例?我想不外乎两个原因,一是信阳真正做到了令行禁止,二是某些酒类企业所报的“损失”,掺了不少水分。

拿“禁酒令违法”来炒作,既能为某些中午不敢喝酒的公务员壮胆,又哭了穷,还把舆论争议的焦点引向了合法不合法的问题上。在这样的炒作中,酒厂俨然成了弱者,成了对当地经济发展有贡献的、需要保护的企业。

“禁酒令违法”,这样的说法“大义凛然”,似乎是在为公务员们争取“自由”,其实谁都明白:美丽的口号背后,往往别有所图。

靠公款吃喝创造利税算什么贡献?

政府颁布“禁酒令”的确应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包括听取酒类企业的意见,但政府禁令显然更应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如果只考虑税收大户的意见,政府就有可能成为有产者的代言人。

河南的这些酒类企业以纳税大户的身份自居,但是,难道这些企业就没有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对于这个问题,企业和政府部门都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如果认为企业纳税多,就可以对政策有更大的影响力,那么,纳税大户违法是不是就该网开一面?

某些酒类企业不从大局出发,只因自己的利益受损,就对政府的政令横加指责,这是极其荒谬的。河南的这些酒企,希望公务员用公款消费来照顾自己生意,这种想法其实就是让企业的利益扎根于公款吃喝的土壤上,扎根于公务员违规消费所维持的腐败链上。可见,这类企业所推动的市场繁荣,是虚假的繁荣,是畸形的繁荣,靠这种繁荣上缴利税,不能真正造福社会,只能让民生多艰。

责任编辑:邱凌 编辑:付菊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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