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对保健酒等保健功能食品制定相关强制性标准,保健酒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具体的相关标准主要有GB 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 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GB 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这些标准主要对保健酒区别于一般酒的特殊性进行了规定:
一是保健酒应保证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二是配方、生产工艺应有科学依据。应通过科学实验,如功效成分定性、定量分析,动物或人群功能试验等,证实确有明显、稳定的调节人体机能的作用;或通过试验,确有明显、稳定的调节人体机能的作用。
三是生产企业应符合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并应逐步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四是产品标签在标注功效时,不能标示“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