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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桶装酒唱“空城计” 消费者获赔
糖酒快讯   2006-06-09 16:58    
 

朱女士为弟弟婚宴购买了44桶XO酒,在婚宴上打开后却发现中了“空城计”,桶内的酒所剩无几。她一怒之下,将生产商告上法庭。6月2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安徽某葡萄酒有限公司赔偿朱女士货款3.87万元;其他损失200元。

婚宴酒唱“空城计”

2004年8月,朱女士购买了安徽某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双喜XO酒11箱共44桶,每桶净含量1500毫升,包装桶的材质为木料。

去年10月1日,朱女士在弟弟婚宴上欲使用该酒时,发现内外包装均已发霉,桶内的酒也所剩无几,无奈之下只能临时用其他酒取代。事后,朱女士即向销售商及生产商反映,销售商及生产商均派员前往并确认存在渗漏现象。同年12月,朱女士向上海市酒类专卖局投诉。之后,因对造成渗漏现象的责任各执己见,朱女士于今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如何存放成争议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朱女士诉称,其购买的由被告生产的44桶XO酒,共计价值3.87万元,但在使用该酒时,发现内外包装均已发霉,桶里面的酒也剩下没多少了,她认为系橡木酒桶密封不好造成挥发所致,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酒款3.87万元,以及违约金、储存款、精神损失费共计1.4万余元。

被告则认为,朱女士所购产品是经过严格检验后才销售的,为合格产品,该产品出现的问题,是朱女士储存不当所致。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存放无过错

法院认为,被告对其生产产品的储存、保管方法未在外包装的箱体上予以明示。原告购买后,按一般储存方式存放,并无过错,故原告对造成酒的渗漏无保管不当的责任;且原告在发现渗漏现象后,已在合理期内通知了销售方和被告,故被告所辩称的视为质量符合约定之意见,不能成立。

同时,被告也未能证明造成渗漏的责任在于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酒款之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储存款、精神损失费之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鉴于原告为处理本纠纷确实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酌情判令补偿。 

(江跃中, 富心振 ,王建国)
责任编辑:黄晓丹 编辑:邱凌 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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