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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重申不得擅涨 粮油肉蛋奶恢复1月15日价
糖酒快讯   2008-02-03 11:12    
 
    2月2日,兰州市物价局召集亚欧商厦、国芳百盛购物中心、新世界百货等10个商家负责人,重申了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醒各商家不得擅自对重要商品的价格进行上调。若无正当的调价理由,已经上调过米面粮油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企业,必须将其恢复到上月15日的价格进行销售。与此同时,我市正式进入临时价格干预期。

  从2月1日起省、市、区三级物价部门分为27个组深入商家进行节前物价检查,通过检查发现,目前我市一些商家主要是厂家促销员有意捏造涨价信息;加价率过高,趁机乱涨价现象依然存在。为此,市物价局要求各商家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相互串通、合谋涨价;不得诱骗误导、价格欺诈和变相涨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要依法明码标价,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牌)。标价签、价目表(牌)所标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标价搞价格欺诈。

  为了防止节前搭车乱涨价,兰州市物价局已于1月15日采集了各商场、超市成品粮(面粉、大米、方便面)、食用植物油(菜籽油、胡麻油)、猪肉、鸡蛋、纯牛奶等5大类商品的商品价格。昨日,市物价局要求与会的10家商场、超市以及粮油批发市场的负责人,若在元月15日后还调整过成品粮(面粉、大米、方便面)、食用植物油(菜籽油、胡麻油)、鸡蛋、猪肉、纯牛奶等5类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价格,都应该从会议结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向兰州市物价局报送。若无正当理由,以上5类商品必须恢复元月15日的销售价格。同时,按照国家和省物价局要求执行:列入调价备案的商品,在要求备案的销售地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企业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将调价情况的书面报告送达市州、县区物价局。各地物价局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同时,兰州市物价局也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从即日起将严格进行处罚。对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不按要求调价备案的企业和经营者依法从严查处。

责任编辑:邱凌 编辑:邱凌 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国内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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