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玉米种子,今天记者从省高院获悉,山东某种子公司因侵犯了河南某种子公司等三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一审被判赔偿后者经济损失10万元。省高院经过二审,依法维持了这一判决。
不久前,河南某种子公司等三原告将山东某种子公司、济阳某种子公司告上济南中院。原告称,他们拥有“郑单958”玉米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而山东某种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外包装为“鲁种99118”而实际为“郑单958”的玉米杂交种。他们还发现被告济阳某种子公司正在销售该“鲁种99118”玉米杂交种。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郑单958”植物新品种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侵权。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山东某种子公司销售的部分种子,经鉴定与“郑单958”相同,侵犯了“郑单958”植物新品种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令山东某种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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