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尽管自贡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有效行使《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粮食行政执法权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勿庸讳言,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还面临着许多困窘和问题,粮食行政执法还不够充分、不够深人,与法律、法规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和着力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方面,从客观上看,社会大环境对粮食行政执法的地位认识不足。检查发现,还有不少人对粮食行政执法的性质、地位、作用及必要性认识不深,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具体法律条文和有关禁止的行为理解不透,因而对粮食部门行权履职不理解、不配合、不支持、不认可,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另一方面,部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人员还没有完全从传统的行业内部管理转变到面向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上来,工作的重心没发生转移,角色转换慢。一是认为粮食执法既无报酬,又耗精力,还会遇到阻力,是费力不讨好的事,因而对执法工作敷衍了事,能推就推;二是认为执法就是找别人的麻烦,怕得罪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观上不积极主动,该查不查,该罚不罚,行权履职流于形式,走过场。截止今年6月专项执法检查前,全市有文书记载的执法案件仅有5件,大部分区县一件行政执法案件也没有,更不说实现“零处罚”的突破。
(二)经费保障不得力。自贡市执法支队、大队自去年成立以来,虽然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应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但这项政策在实际执行上却有诸多困难和矛盾。一是简单把粮食行政执法当作粮食部门内部的一项职能转变,没有看到粮食经营者的点多面广和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的激烈竞争等因素给粮食执法增加的难度,没有足够的执法经费作保障,困难可想而知;二是地方财力困难,没有专项预算,而采取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质量监管三项笼统预算办法来涵盖所有的执法补助性经费,截止目前,市执法支队和四区执法大队落实的执法补助性经费共计8万元,平均每个单位仅1.6万元,执法经费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能不相适应,责、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统一。执法所需的交通、取证工具等设施无钱购买,必须的执法经费无法满足,致使粮食执法工作长期处于“有力使不出、欲为又不能”的状态,很多应做的工作因条件不具备而难以实质性开展,粮食违法现象也得不到有效打击和遏制。
(三)执法人员不到位。尽管执法支队和6个大队于去年底相继成立,13名正副队长均为兼职,也没有落实一个专职执法人员,他们都有自己的工作岗位,由于受时间、精力和所处环境限制,往往力不从心,不能全心投入,直接影响到粮食执法效能的充分发挥。
(四)业务素质不过硬。从自贡市6月专项执法检查前有记载的5件执法案卷中,我们不难发现,执法主体的各级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与依法履职还存在差距。一是忽视执法程序。没有认识到执法者首先要按照法律履行程序,只懂得要求别人守法,忽略执法程序,或把执法程序简单化,导致程序不当和事实违法;二是对违法行为定性、裁量和适用的法律依据把握不准。有些执法人员尚未完全掌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选择上把握不准,在处罚文书上注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不恰当;三是表达能力不强,在阐述违法事实上,不能全面抓住问题的实质,缺乏说服力。
二、对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落实经费,为粮食行政执法创造有利条件
采取各种形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有针对性加大对粮食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经常性通过报刊专栏、电视专题节目等来宣传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提高社会对粮食执法工作的认知度和认可度。一是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宣传,加强同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全力争取政府的财政政策支持,切实解决粮食部门自身解决不了的执法经费不足的矛盾,为粮食执法提供根本性保障;二是向粮食经营者宣传,提高经营者守法意识,为粮食执法营造一个和谐的外部氛围;三是向各级粮食部门的领导宣传,进一步提高他们对粮食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思想上、行动上行使好《条例》赋予的光荣职责,尽快完成从一般行政管理部门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转变,从内设机构、干部任用、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强粮食执法体系建设,充实和增强执法力量,为粮食执法提供一个良好的内环境。
(二)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四化”建设力度
1、粮食法律法规知识“专业化”。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作为执法队伍的新人,要切实行权履职就必须提高专业化水平。一是懂得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掌握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多参加专业培训,多听专家讲解,多与实际检查相结合。二是熟悉粮食业务。知晓常用的检化验技术,掌握基本的粮食质量鉴别方法,熟悉粮食流通统计和行政许可等有关制度。三是既要学习立案文字写作,又要锻炼口头表达能力。
2、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化”。一是建立激励机制,实行执法“岗位补贴”。粮食行政执法日晒雨淋,奔波劳累,工作的艰巨和辛苦可想而知,对执法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多付出的劳动得到适当慰藉,可以增加执法岗位的吸引力和认真履职的持久动力。二是实行竞争上岗,把好“入口关”。执法人员的录用可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多种考核办法,多中选好,好中选优,择优录用,竞争的引入不仅可以保证执法人员素质,而且可以提高工作效能。三是实行职业资格管理。对执法人员进行年度轮训,强化执政为民服务意识,增强职业道德和素养教育,树立求真务实作风,增强责任感,实行执法职业资格考核,合格颁证,持证上岗。
3、粮食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一是规范执法程序。执法程序合法是执法行为合法的前提,一个完整的法定程序应包括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或处罚意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和理由及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等环节,不能因为图方便省事,就忽略其中某些步骤。二是规范执法文书。执法文书是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定性和作出处理的凭据,也是审查或证明执法活动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的主要依据。三是规范执法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执法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这样才能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4、粮食行政执法检查“经常化”。一是编制执法工作计划,纳人日常议事日程。做到“年初有计划、中途有安排、平时有检查、事后有考核”。二是定期召开执法交流会。采取书面、口头等形式将自己执法情况进行总结,提供给大家评议、研讨、交流,这样既汇报了执法情况,又能提高队伍整体执法水平,一举两得。三是开展评先评优活动。树立优秀典型,宣传优秀事迹,激发执法人员进取意识。四是广泛开展执法检查。粮食市场管理光依赖专项“风暴式”执法检查,即便是局部成效显著,也难掩日常监管缺失的尴尬,所以我们要改进执法方式,掌握执法进度和节奏,把执法工作经常化,不仅要抓集中整治,更要抓全面监管。
(三)启动监督职能,发挥监督作用
当前粮食执法监督在很多的地方流于形式,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要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的程序实施有效监督,就必须做到两点。一是打破“人情关”。由于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象是部门“自家人”,当处罚涉及到具体的行为相对人时,“人情关”成为监督查处难以到位的最大障碍,所以我们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克服人情关。二是实行“问责制”。目前虽还没有一个可操作性较强的标准来认定行政不作为,但可通过组织对粮食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检查,对全年有违法现象存在,而没有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就可认定为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表面看虽无直接权利人受损,但却抬升了普通公众的“守法成本”,所以应对行政不作为的当事人实施问责。
粮食执法工作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粮食执法工作担负着保障粮食安全、落实法律法规政策、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责任如天,时不我待。所以我们要切实“行权履职”,为推进粮食流通科学和谐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李成炳张琪聪李心宏苟勇单位:四川省自贡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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