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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振龙:食品安全应先把好标准关
糖酒快讯   2008-04-22 11:50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草案明确提出,要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对消费者的赔偿将提高到10倍。同时,将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案件的处罚,除了援引《刑法》外,还可以处最高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相关新闻见昨日本报14版)

  读完《草案》全文,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相较于此前的《食品卫生法》,其处罚力度明显增强了。与此同时,笔者也发现了一个问题:虽然《草案》多次提及“食品安全标准”,但究竟这个标准是什么?除了看到一些含糊笼统的概念外,其具体内容界定一直是不明不白。很显然,就该《草案》的整体结构而言,如果“食品安全标准”这部分内容不明晰的话,那么,接下来的“食品检验”、“食品生产经营”,以及“法律责任”的追究也将随之变得不可行,从而使得整个《草案》难免成为一纸空文。

  其实,“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国内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一方面未与国际标准接轨,比如食品中“苏丹红”添加标准,欧盟早就有明确规定,而我国却是“事后”再出台相关标准,而且标准也不一致。另一方面是标准太多、太乱。有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标准太滥必然“政出多门”等于没有标准。

  为了改变这种境况,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为规范食品安全标准作了不懈努力。诚然,这些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打下了基础。但是,就目前的水准来看,它同基本建成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基本接轨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距离还相差甚远。

  就这种意义而言,我们先别忙着为《草案》个别章节个别字句传达出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强力度和惩罚非法行为的大气势叫好,因为“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都没有筑好,那么再好的语句表达也是徒有其表。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食品安全标准”是没有标准的标准,这样的《草案》也未免太草了。

责任编辑:王杝丹 编辑:王杝丹 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国内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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