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通知:该投资发展中心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800万股股份用于大连甘井子农村合作银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5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前述质押登记已于2008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质押登记日为2008年4月29日。
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5390.4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1310万股的47.66%),本次将其持有的其中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1310万股的7.07%)用于上述银行贷款质押担保。
截止当前,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将其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份用于银行贷款质押累计为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1310万股的17.68%(2007年11月22日该投资发展中心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000万股股份用于向大连甘井子农村合作银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5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07年11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2008年3月19日该投资发展中心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200万股股份,用于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6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08年3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特此公告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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