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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百姓关心啥?
糖酒快讯   2008-05-06 11:44    
 
    食品安全立法,备受社会关注。4月20日,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这一重大举措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截至4月29日下午3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意见4838件。

  对于食品安全法草案,社会各界最关心哪些问题?公众向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提出了哪些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这些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了梳理……

  ◆保健品、饮用水是否适用本法?

  尽管食品安全法草案对本法的适用范围做了规定,但很多群众建议草案应该进一步明确规定食品原料、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功能性强化食品、转基因食品、饮用水、食用油、饮料、酒类等是否适用本法。

  有些人认为,草案相关条款应当首先明确界定食品的含义,并建议“食品”还应包括饮用水、食品用水、食用油、饮料、食用动植物类等。一些人建议法律草案应界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区别,以解决好本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之间的关系。

  ◆多头监管问题突出

  从食品安全法草案征集到的意见看,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最为关注,相关意见占到了总意见的近五分之一。

  征集到的意见显示,多数人反对由多个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进行监管。绝大多数人提出,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为食品监管主体,并明确其监管责任,做到权责统一,实行从产地、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的全过程监管体制。很多人认为由卫生部门来实施监管比较合适。

  ◆加强转基因食品风险评估

  征求意见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也受到大家的关注。有人提出,国家应加强对转基因食品及其相关制品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确立定期信息发布制度。

  有人建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明确包括营养、微生物、医学等专家。还有人提出,应对存在食品潜在风险的危险区域和未知领域进行划定和发布,引导公众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对于创新性食品应该及时上报,并由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部门组织评估。

  ◆建议统一食品安全标准

  一些人认为,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明确界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范畴,明确界定食品安全标准与现有食品卫生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否则在执行中会造成混乱。

  一些人提出,只有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针对各大类食品制定、修订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标准检验方法,才能有效保证食品安全。他们建议草案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标准检验方法,由国家统一制定、修订;各地只能制定、修订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规范要求,或制定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不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标。

  ◆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

  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做了规定。多数人建议,草案应明确禁止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中添加任何防腐剂、食用香精、食用色素等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

  有人提出,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慎之又慎。现在有些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中添加了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成分。建议草案对单纯为了增加食品的色、香、味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以限制,对违规加量使用添加剂给广大消费者造成慢性身体损害的应加大赔偿责任。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是松是严?

  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征求意见时,多数人表示草案的这一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消除乙肝歧视,促使人们正确认识乙肝传播途径,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也有人认为,很多疾病虽然不是消化道疾病,但是在病原体含量高时,可以随食物通过口腔黏膜传播感染人体。本条规定不严格,易导致安全隐患。

  ◆食品标签制度应该更严格

  一些人提出,食品标签必须用中文标明,凡无中文标识的食品,一律视为不合格食品;标签应由生产厂家粘贴,不能由中间商粘贴,否则易给中间商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提供方便;如果标签与食品脱离,应强制食品制造商召回。建议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对食品安全薄弱环节加强监管

  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作了规范。征求意见中,许多人建议草案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重点加强对食品安全薄弱环节的监管。

  许多人反映,目前食品监管的薄弱环节主要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农村偏远地区食品经营部、流动食品小商贩、学校周围的小杂货店等。食品安全法草案应有专门条款加以规范。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多数人认为处罚的力度不够,建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但也有人认为,目前食品生产经营行业情况复杂,许多小作坊、小食品店或者小餐饮店的从业人员都是下岗职工或进城谋生的农民工。处罚数额太高,不好操作。还有一些人认为,食品违法行为应立足于事前防范与及时发现,这比出现事故后的重罚更为重要。 
(邹声文)
责任编辑:王杝丹 编辑:王杝丹 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国内资讯
本信息仅供参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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