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达能亚太区总裁范易谋:
一切以合同说话
“契约精神”是达能亚太区总裁范易谋在与宗庆后的交锋中反复强调的内容。这对于有着多年跨国投资经验的世界500强企业尤其重要,多年来,他们以契约(即合同)为主要武器,在世界范围内展开并购。
对于达能并购多家中国饮料企业,构成同业竞争,范易谋的解释是,完全是出于占领市场份额的目的,多个企业的产品定位不同,不造成同业竞争。比如娃哈哈主打农村,乐百氏主打城市。
但是,用宗庆后的话说,范易谋曾经承认过达能在中国市场带来“同业竞争”,依据是达能曾经在今年3月提出放弃乐百氏、正广和等品牌的股权,作为与宗庆后和解的条件。而达能方面则向记者解释,这只不过是一个谈判的筹码,与承认违规与否无关。
商标方面,范易谋并不认为商标转让协议已经中止,而是称申请仍在进行中。商标许可合同中的专有条款也同样有效。“如果这些条款被最终推翻,整个世界将为之震惊。”范易谋的话充满威慑力。
按照合资合同的要求,中方“不得从事任何与合资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而对外方的要求则含糊地表述为“不损害合资公司利益”。
“这种做法在中国众多合资企业中普遍存在。”一位熟悉外商投资业务的市场人士介绍,外资进入一个国家市场的唯一目的是获利,而多方并购同时禁止中方扩展是其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而为了吸引外资,中方必须得在这一点上妥协。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淳:
结局可能出人意料
除达能、娃哈哈双方的豪华律师团队外,大量法律界人士对此事也予以高度关注。随着达娃纠纷上升到多个跨国诉讼和仲裁案中,以法律条文说话就成为市场对该案的最大关注点。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淳认为,因为双方的口水战夹杂过多的无用信息,分散了业界对法律点的聚焦。“仅从法律上看,这个事情很简单。”
商标权方面,李淳提示,最关键的1亿商标权转让款已经兑现。这是决定商标权归属的基本判定依据之一,也是合资公司“依法组建”的重要基础。而对于后期双方签定的商标许可合同,李淳称,这可能被视为“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派生权益”,即当(商标权)转移过程还在继续,且因出现法律障碍而没有最终“确权”的情况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视为“司法救济的补救措施”,它不影响商标转让的最终实现。
“从这一点判断,最后的法律判定结果可能是商标转让协议有效,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李淳大胆预测。而这一结果与目前大多数的判断大相径庭。但他也同时表示,转让款支付不是转让协议生效的所有条件,具体对生效与否的约定还要看合同规定及相关法规。
对于同业竞争问题,李淳称,在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合资时,不对外资做任何“同业竞争”限制是十分普遍的做法。“这与跨国企业的产业布局战略有关。”即达能在中国并购多个与娃哈哈有竞争的企业,并未违反合资合同。
“在中外合资纠纷中,必须意识到,法律是一回事,总结经验教训是另外一回事。认可现有的合同约定,以经验教训对未来立法提供参考。这一思路远比纠缠在事件本身更重要。”市场人士称。
商务部研究员:
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仍有诸多瑕疵
尽管商务部已经出面否认,但其可能正低调参与达能与娃哈哈事件调解的说法已经不胫而走。此间,一位不愿意公布姓名的商务部研究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表示可以从宏观上介绍外商投资政策的新走向。
“尽管一些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并购没有达到行业垄断的标准,但在某些行业形成了实际上的‘控制’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该研究员表示,加之我国相关法律在具体条款有些模糊,就给所谓的“规避跨国企业同业竞争,甚至垄断”带来阻碍。“接下来可能就相关规定出台补充规定,加强对外资并购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这一补充规定出台时间最早可能在今年下半年。” (于兵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