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有关外资并购的规定,是指去年下半年开始执行的由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在《反垄断调查》一章,该规定称,除四种投资情形需要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外,“应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请求,商务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但业内普遍认为该规定较为模糊。
而对于商务部以官方身份间接调解达娃之争,该研究员称,“在具体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针对个别案例,商务部直接以行政手段协调的可能性很大。”
“达娃”对簿公堂路线图
焦点一:“同业竞争”之争
达能
2007年5月9日,达能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杭州娃哈哈集团
焦点:娃哈哈集团作为中方,违反合资合同中“同业竞争”条款约定
依据:合资合同规定,娃哈哈集团“不从事任何与合营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理由:宗庆后成立多个非合资公司,生产使用“娃哈哈”商标的产品,并与合营公司分享服务和资源(该说法指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生产的娃哈哈产品通过合资公司的销售公司销售)
要求:确认娃哈哈集团违反合资合同,中止上述行为并赔偿
2007年6月4日,达能在美国洛杉矶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宗庆后妻女及相关离岸公司
焦点:离岸公司持股的娃哈哈关联企业截留并转移合资公司收益
依据:宗庆后女儿宗馥莉的美国国籍身份,以及美国已有的跨国裁定案例
理由:宗庆后于4月成立非合资企业销售公司分流合资公司销售收益
要求:判定至少1亿美元的损失赔偿
娃哈哈
2007年6月7日,娃哈哈与达能在沈阳成立的合资公司子公司,以小股东代位起诉方式提起诉讼。
被告:达能中国区总裁秦鹏
焦点:达能高层在多个具有同业竞争性质的企业(娃哈哈、乐百氏、正广和)担任董事等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要求:判定秦鹏停止担任娃哈哈合资公司及其他竞争性公司董事职位,并赔偿
焦点二:商标权之争
娃哈哈
2007年6月14日,娃哈哈集团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达能集团
焦点:1996年签定的商标转让协议没有通过国家商标局审批,为此,1999年双方签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依据:国家商标局已出具“未予同意”(转让)的复函
要求:裁定娃哈哈与达能签定的商标转让协议中止
达能
2007年7月12日,达能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反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娃哈哈集团
要求:立即履行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的《商标转让协议》申请流程
理由:申请流程有误,国家商标局从未给予“驳回”答复 (于兵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