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既然是娃哈哈集团,我个人觉得民族品牌还在我们手里。即便是退一步说,如果说转让协议生效了,归合资公司,按照现行的民法通则和中外企业经营法的规定,那也是中国的企业法人,当然判断外资企业和中资企业的标准各国不同,但至少在咱们国家是这样,中外合资企业也是中国的企业法人。
还有一点,如果宗庆后先生觉得冤的话,他应当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之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诉讼或者仲裁,说这是显失公平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第56条完全支持,但是过了十年之后,应当说这个权利已经失效了,因为权利是有保质期。我们国家规定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等诉讼时间是一年,所以这个权利就彻底丧失、消灭了,所以,宗庆后先生走这一条道路也是走不通的,所以还得回到原来合同约定的道路上去,或者由达能和娃哈哈控股协商改变合同、修改合同。
我觉得当时以宗庆后为代表的民营企业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现在来看有很多失误,完全可以做得更好。比如说转让股权的时候,完全可以在协议里写上,在转让股权的时候娃哈哈集团有优先购买权,按照中外企业法的规定只有转让第三方的时候老股东才有优先购买权,当然法律不能帮你,只有靠合同,但是合同里没有写这句话,所以百富勤可以把股权不经宗庆后先生同意就出售给达能公司,这是失策的地方。
杨军生(全国整规办信用组副组长):我很赞成岳成律师和刘教授的观点,我觉得从所有权来讲应当没有太大的疑问,但是在那几个非合资企业商标使用权的问题上,我觉得刚才说的合资企业对商标的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使用权,这也是对的。但是里面还有一条,如果其它的企业要使用商标权,应当经过合资企业董事会的同意,根据这一条来看,在企业刚合资成立的时候,当时娃哈哈集团占有49%的股份,在董事会里面是拥有相对控股权的。当时签合同的时候,之所以做出那样一个商标使用权的约定,我想宗庆后可能在想,我虽然做出独占转让使用权的约定,但是因为我在董事会是有相对控股权的,如果我再设立一个别的公司以后,仍然可以由董事会做决议,来同意其它公司使用商标权,可以达到继续使用的目的。这样的话,如果其他那几个非合资企业使用了商标权,是不是得到了授权就需要我们再考察一些细节性的问题。在那几个企业使用商标权的时候有没有得到董事会的同意,是口头同意,还是书面同意,现在看来书面同意肯定没有,但是不是有口头、或者默认的?而且根据宗庆后介绍的情况,他后面设立的非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都一直是通过合资企业的销售渠道进行销售的,这样的话,是不是也就是说这几个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得到了合资企业一种默许,或者是认可的,所以在商标权方面还是一个挺复杂的问题,因为我们没有直接介入案件本身,细节性的问题我们没有掌握,所以只能根据我们掌握的消息做出一个判断。但如果要做出很具体的判断,还是一个很复杂的环节,可能要等到司法部门进行认真调查取证,经过双方当庭质辩以后才能做出一个更加准确的结论。
林义相(中国证券业分析师协会秘书长):从这件事情谁是谁非来看,个人认为没有一方是完全清白的,可能是五十步和百步的问题,或者是九十步和百步的问题,至于到底是多少步的问题,还要由仲裁机关来判断。你说这个96年的合同转让不成立,许可是99年签订的,96年和99年之间娃哈哈是怎么用的,你跟所有客户、供应商签的合同怎么办?这三年的所有权归谁,合资公司是怎么弄的?这只是一个例子。双方共有责任,但没有一方完全是清白的。
涉及到我们对这些事情的看法和表述的问题,刚才还提到媒体,用了恶意、威胁的词,我觉得这么用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这么用也是有不对的,如果我们单纯从事件本身出发,我们把自己放到中立的角度看问题,不要想人家是不是威胁,是不是恶意,但是媒体毕竟要影响一部分人,要代表一部分人的利益,他有自己的出发点。因此,不是每一方都是完全清白的,你可以看对方的污点,也可以看对象清白的地方,我认为媒体应当有这个资格,我个身是这么认为的。只是媒体形成完全一边倒了,这就出问题了。不要把它一下子上升到民族品牌,我对这一点是有感触的,我刚刚从法国回来,法国媒体也采访,他问我对这个问题怎么看,给我的感觉,法国老百姓把这个问题看得很重的,涉及到中国企业的诚信,中国经济环境,中国对外开放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并且有人甚至提到,有这个事情出发,要对中国的奥运会进行抵制。
最积极、最重要的是,我们要从这里面反映一些问题,这个案例的意义是很重要的,这个案子作为一个深入的探讨有它的价值,我们哪怕把一些细节提出来,比如一开始就提到我们签合同的时候为什么这么签,为什么仲裁不是在我们这里,这里有很多谈判的技巧,现在我接触到中外合资合同,他们很难到中国的法院进行解决,仲裁也很少在北京,有些是在香港、新加坡比较多,这是约定的问题,也就是在这件事情里头,双方的相对力量怎么样,还涉及到对以后企业发展、演变的问题,我个人觉得当时合同的签订到现在已经十多年了,在当时的状况之下,各方都要从自己的位置出发,从自己的条件出发,从自己的投入和对事情的演变出发,他要设定一个合同内容,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很多外部、内部条件发生了变化,因此,权利和义务关系,当时双方认为是可接受的,是平衡的,但是后来平衡打破了,有的限制在这个范围得到多少好处,有的在合资之内,有的在合资之外,实际上这是利益焦点,最终就是一个利益的争夺,利益发生到不平衡了,自然就争夺。从合同的双方,无论是中外,还是中资,作为商业合作伙伴应该有一个演变,甚至说要有一个与时俱进的态度来看待双方的合作关系。如果合作关系得不到修改和演变,有可能会导致双方都是输的,甚至有可能把整个企业推到很危险的境地。当然从法律的角度,合同签完了就签完了,合同中怎么约定的就怎么定,这是法律。
何山(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阳合同和阴合同,备案的和没备案的,哪个有效?冲突的部分,一定是阳合同有效;没有冲突,两者都有效。
有一个重点,备案的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我们国家明确规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限为十年,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也是十年。如果十年过了还想用,还得再注册,十年使用许可过了,还得再办手续,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假设这个商标许可合同是99年5月18日定的,那么备案还可能也大致上在99年,或者2000年,现在的时间是2007年7月21号,也就是说还有两年的时间就到期了,合资公司(包括达能占51%股份的当事人),一定要意识到这一点,独占也好,非独占也好,只有两年的使用期,所有权人是娃哈哈集团,如果说两年以后再想使用娃哈哈,必须要经过杭州娃哈哈集团的授权。
如果说我说的这个猜测和实际情况是一致的,那么达能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巨大的危机,也就是说最晚到2009年,使用权就到期了,如果娃哈哈集团不允许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三个字,或者允许你使用,你不加条件就不允许你使用,这个时候达能就会被打得落花流水,一败涂地,所以达能必须要看到自己的危机。
岳成:关于阴阳合同的问题,我也想谈点看法。在一般情况下,何山老师的理解是正确的,阴阳合同,如果不发生条款冲突,阴阳合同是有效的,发生冲突以后以阳合同为准。但是如果大家订立阴合同,为了规避法律,为了明为许可,实为转让,违背法律的规定,阴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它触犯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只有不触犯法律禁止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它才有效,可谈,因此它是有前提的。如果不是这样,说我拿出来一个备案,然后我又发现条款有需要补充的,这不叫阴合同,这叫补充合同,如果就是公开立两份合同,这就叫阴阳合同。所谓阴阳合同只要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它才能称为阴阳合同,不然的话不应该叫阴阳合同,阴就是见不得阳光,如果是一般的补充不叫阴。我们签订一份补充的合同叫补充合同,而不叫阴阳合同,这是看合同前提。 (金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