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卫生法》,在食品中引入农业化学品残留物肯定列表制度,禁止含有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且含量超过一定水平的农用化学品的食品销售。该系统将在《食品卫生法》修正案发布(2003年5月30日)后三年内(2006年5月29日)生效。
目前,日本已设残留标准的农药共有229种。新修订的《食品卫生法》“肯定列表”中,包括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在内共有734种,设定了1万多个最大允许残留量标准,即“暂定标准”。对尚不能确定具体的“暂定标准”的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将设0.01PPM的“一律标准”。一旦食品中残留物超标,将被禁止进口。另外,按照修正案的规定,如果进口农产品中发现含有日本未设残留标准的农药,即使该农药残留符合国际标准对人体无害,也无法进入日本市场。
日本是我国农产品出口第一大市场,也是本市农产品出口第一大市场,因此,天津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出口企业,对于日本新修订的农残标准给予足够重视,积极做好应对准备,按照日方要求及早调整蔬菜基地用药计划,对于限制使用的农药,企业应加强自检自控管理,避免被日方查出超标而导致退货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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