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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首次回应宗庆后关键指责(二)
糖酒快讯   2007-07-11 10:26
 

2. 在做出这一决定时,达能方面并不了解这些代加工企业是宗先生的关联企业。直到近期通过调查才发现,这些企业多数由注册在海外小岛上的离岸公司控制,与宗先生与其家人有着直接的联系。这些企业的存在,是宗先生违反了他在1996年所签署的合资企业合同中的非竞争性条款的有力证据。这不仅损害了达能的利益,也损害了合资企业的其他股东,如杭州上城区政府、员工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我们感到更为震惊的是,在大量的事实面前,宗先生依然坚持这些离岸公司的存在是谎言。

3. 此外,目前这些代加工企业的运营方式,也严重违反了当初授权合同中关于娃哈哈商标使用规定的相关条款。

4. 更为重要的是,相当数量的非合资企业在过去两年中建立(不包括前文中提到的在2005年获得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娃哈哈品牌授权的代加工企业)。迄今为止,这些企业从未获得合资企业董事会授权合法使用娃哈哈商标。非合资企业的数量以及产品销售量在争端公开前的18个月中急剧上升。

5. 对于未经许可设立的非合资企业,达能集团不可能在其一开始设立时就发现。所以需要花大量的时间进行调查,以了解这些非合资企业的情况。

6. 为解决宗先生非合资企业的问题,我们经过与宗先生近六个月的协商后,于2006年12月与宗先生签订了协议。然而,协议签订之后不久,宗庆后先生再次违约,他致函达能集团,拒不执行该协议。

宗庆后说当初合资是中了合资方的圈套,对此,达能中国区总裁范易谋在昨天的《对话》与《经济半小时》联合制作的特别节目中说:“我想如果让我来承认像宗先生这么一个受到中国人尊重的企业家,他手下领导了一个非常大的企业,有几万名的员工,像这样的领导,在1996年和2001年的2次签订合同,签订之后又说他受到了合作伙伴的恶意全套,长期的陷害,这个让我很难相信,也很难认同。”

继娃哈哈之后,达能又与乐百氏、汇源、蒙牛等饮料公司合资,所以有人指责达能有垄断中国饮料业的野心,对此,达能的回答是:“在中国的饮料行业,达能所运营或者所控制的旗下品牌总额加起来市场份额不超过15%,而且在这个市场当中我们面临非常强大的竞争对手比如说像康师傅、统一、百事可乐、可口可乐,还有雀巢,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达能没有可能对市场造成直接的或非直接的垄断。认为达能造成垄断或者正在造成垄断这样的说法是完全没有根据的。”范易谋在接受《经济半小时》记者采访时就这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我认为对于在这个行业的各个公司来讲,我们面临的挑战并不是相互之间的竞争,到底谁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我们要做的是共同地来推动人们对于食品和饮料的消费,这样才能真正地推动我们业务的增长。”

关于宗庆后指责达能胁迫他签署2006年12月协议的问题,达能方面认为:“这一说法让达能方面颇感震惊,事实是,宗庆后自愿签署了协议,之后又拒绝履行。试想,有谁可以“胁迫”这样一位成功的企业家签署一份他不愿意签署的协议?在长达半年的谈判过程中,宗庆后先生从未表示他并不能代表所有非合资企业的股东做任何决定,他在签署协议时,也没有提出这一点。”达能还进一步指出:“这一批明显与合资企业(其中有杭州市上城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及员工的股份)有直接利益冲突的企业,谁是真正的股东?根据中国各地工商管理机构的资料显示,这些企业大部分由在离岸小岛上注册的海外公司控股。”

宗庆后曾经指责达能在2000年收购乐百氏违反了非竞争条款,对此,达能方面的回复是:“首先,在1996年签署的合资企业的合同中,双方从一开始就同意对达能方不设定非竞争性条款,因此,合同中绝对没有限制达能的非竞争性条款。(按照商业实践中的惯例,对企业的控股一方通常都无非竞争性条款的限定。在这一案例中,达能控股的金加公司从一开始就占合资企业51%的股份。)其次,宗先生对收购乐百氏一事不仅由始至终都是知情的,而且还部分参与。”

达能在授权《对话》发表的文章中,重申了自己对于娃哈哈品牌的所有权。指出“宗先生在明知商标所有权已经属于合营公司的前提下,擅自让娃哈哈集团使用,甚至以娃哈哈集团公司的名义‘许可’给其他公司使用,是严重的违约和侵权行为。”

达能认为,虽然1996年2月29日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与合营公司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没有通过国家商标局的审批,为了履行《合资经营合同》,不影响合资公司对娃哈哈商标的专有使用权,1999年5月18日,合资公司与娃哈哈集团又签订了《商标使用合同》。合同中约定:

1. 在中国商标局审批转让注册的期间,签订本许可使用合同以列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并同意如审批被拒绝,亦按此合同执行;

2. 娃哈哈集团同意向合资公司提供一个专有和不可撤消的权利和商标使用许可,在合同期限内用以制造和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产品,包括使用“娃哈哈”字样作为商号和公司名称的一部分的权利。

3. 娃哈哈集团不应许可任何他方使用商标或拥有商标的任何权利、产权或利益,娃哈哈集团亦不应把任何商标或商标的任何权利、产权或利益转让给任何他方。

4. 没有合营公司另行书面同意,娃哈哈集团不能在产品上继续使用商标

《商标使用合同》还约定:双方理解并同意签署简式使用合同,仅为了在中国商标局和工商行政局注册之用,而所有管制使用商标的条款和条件则包含在本合同中。双方进一步理解并同意如本合同和简式使用许可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将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

达能在授权书中承认2005年10月12日,娃哈哈集团与合资公司签署了《商标使用合同》的第一号修订协议,并披露协议相关约定:娃哈哈商标在一定前提和条件下许可合资公司之外的娃哈哈公司使用,包括:(1)与合营公司签订有产品加工协议的娃哈哈公司;(2)经合营公司董事会确认的那些与合营公司生产经营不同产品(服装、化妆品等)的娃哈哈公司。

责任编辑:付菊 编辑:邱凌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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