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可否认,目前,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成为社会各界人士的普遍呼声,我们看到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行动起来,在环保、教育、关爱贫困地区的妇女儿童等各个领域,以切切实实的行动让人们看到了企业和员工的爱心,看到了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担当。
然而,归根结底,企业还是要发展的,是要追求利益的。那么,企业应该代表谁的利益,是仅仅追求股东利益短期回报还是努力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是靠法律强制还是道德约束,它的范围如何界定?换句话说,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否要以牺牲自身利益为代价呢?怎样才能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自身发展实现共赢呢?
11 月 2 日 至 4 日的北京论坛( 2007 )上,针对“全球化趋势中企业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这一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来自东西方的专家学者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公司的利益追求与社会责任是一致的
“企业必须且应该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才会最终导致商业上的成功。企业如果只关注短期回报,反而不能实现长久的盈利。”英国女王御用律师威廉·布莱尔教授如是说。
传统观点认为,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最终目标,然而随着全球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这一理论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
“企业必须且应该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才会最终导致商业上的成功。”英国女王御用律师威廉·布莱尔( William Blair )教授认为,企业如果只关注短期回报,反而不能实现长久的盈利。所以,无论从企业自身利益还是从公益利益出发,企业都应该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加强,布莱尔指出,许多机构都应该参与到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解决中,公司应该发挥作用,股东应该发挥作用,消费者应该发挥作用,政府应该发挥作用。所有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利益相关者都应该参与到这个过程中。因为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全球化的环境下,企业已经不仅仅是盈利组织,而是利益共同体,企业应该履行社会责任使整个社会受益,同时与之相关的机构也都应该参与到问题解决中来。
布莱尔强调,今天的国际商业环境是极具竞争性的环境,这竞争会给企业在盈利方面带来比以前更大的压力,因此企业难免会因一些短视的看法而不能很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但我们必须努力来创造一个社会和企业双方都能够受益的,并且事实上履行责任就应该使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受益。
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当今全球化的环境下,让企业更加自觉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同时也能避免因他人不能很好地履行社会责任而给自己带来损失。
美国康奈尔大学教授莫克表示,二战后的德国日本企业不只关注股东,还关注利益攸关方,从而取得巨大成功,因此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是非常重要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雷兴虎教授指出,企业不仅是盈利组织,更是利益共同体。
来自南京大学的范健在点评时指出,公司的利益追求与社会责任是一致的,履行社会责任对企业塑造自身形象有着重要作用。
企业负责盈利,承担社会责任靠自觉
盈利是企业的本性,不能把社会和政府应该承担的东西强加在企业身上,苛求他们什么都做。
就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也有一些学者发表了不同的观点。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史际春认为,盈利是企业的本性,不能把社会和政府应该承担的东西强加在企业身上,“很简单,企业负责盈利,不能苛求他们什么都做。”
史际春 教授坚持企业责任弱化的观点,“只有企业盈利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他们承担社会责任,社会对企业的要求无法通过法律强制,道德力量对企业的约束更大,因为事关声誉。”他认为,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关键在于强化企业的守法责任,对其“做好自己”应该通过提倡、引导实现,不应强制。
来自四川社会科学院的周友苏也赞同尊重企业营利的目的,他指出,盈利性是公司的本质特征,不能只强调社会责任而忽视了其盈利性。但同时他也认为尊重公司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否定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因为,资方、劳方、消费者、公众等之间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是利益的共同体,任何一方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都可能导致公司经济目标难以实现。在全球化趋势下,着眼于公司营利目的与承担社会责任之间关系诠释的一种超越,是实现效率目标下的公平追求。
法律与道德共同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法律只能惩罚坏企业,不能制造好企业,还要靠道德因素来引导。大多数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通过法律强制完成,但也要有道德义务的指导。
与会的大多数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通过法律强制完成,在立法上给予明确规定,在司法上严格执行。“社会责任是企业的法定责任,但其中要有道德义务的指导。” 雷兴虎教授表示。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楼建还对新《公司法》第 5 条进行了文义解释,他认为:该条文的内容都是在阐述企业社会责任,其中包括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公益慈善三个层次。
香港大学 张宪教授与西南政法大学 赵万一教授也赞同法律和道德综合的观点,“法律只能惩罚坏企业,不能制造好企业,好企业要靠环境、社会利益等方面综合实现。”张宪表示。“法律只能够保护职工利益不受侵害,但没有保证职工的主动参与权,这方面法律能发挥的作用还不够。” 赵万一教授认为,我国目前公司法中对于职工权利,尤其是职工的经济参与权的保护远远不够,应该保障职工参与权,实现劳资平等,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和道德并行,一起督促企业完善职工的知情权、监督权。”
西南财经大学的 吴越教授将公司责任从法律意义、伦理意义、公司内生责任三个维度进行解构。他引用清华大学学者王保树的观点,即公司的第一位责任是服务于股东的利益,而作为第二位的责任才承认对债权人、员工、顾客以及其他方面的责任。吴越指出,在公司责任维度中,真正决定公司履行法律上的社会伦理责任的仍然是公司的自我约束机制和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形象塑造。 (张英美) |